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32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与山西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119号
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河北省和山西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晋政〔2001〕22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山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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