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9号)

联合创作 · 2001-01-21 00:00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


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174号   




中国盐业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尽快消除我国碘缺乏病,确保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延长3年,即从2001121日起延长到2004120日止。


二、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标准、征收范围、缴库方式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国家碘盐基金自2004121日起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食盐加碘项目建设和改造所需资金,由盐业企业从其他正常资金渠道解决。


财 政 部                     


国家计委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浏览 6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