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17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
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国函〔2001〕41号
四川省、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四川青海两省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青政〔2000〕99号)及附件收悉。同意《四川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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