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橄榄球协会

联合创作 · 2024-12-30 15:08


协会简介






1996年5月24日,经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橄榄球成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1997年3月18日,中国橄榄球协会成为国际橄榄球理事会的正式会员,国际橄榄球理事会把中国的入会称为国际橄榄球运动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1997年12月5日,亚洲橄榄球联合会通过决议,接纳中国橄榄球协会为该组织的第9个正式会员。1997年底,中国橄榄球协会开始组建国家队参与国际竞争。2010年6月9日,经民政部批准,中国橄榄球协会正式成立。






协会领导






主席:






副主席:陈立人






秘书长:张春权






司库:高建玺






副秘书长:于晗






监事:张晓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橄榄球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Rugby Football Association,缩写:CRF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橄榄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橄榄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橄榄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推动发展我国橄榄球运动,为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积极推动橄榄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橄榄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橄榄球协会、组织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橄榄球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团体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5号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201房间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橄榄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橄榄球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橄榄球协会和组织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橄榄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橄榄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以下业务:






1、拟定有关橄榄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2、制定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3、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问题的处理,以及教练员、裁判员的考评、晋级事项;






4、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橄榄球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各项国内外橄榄球比赛,负责协调、组织橄榄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组织橄榄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加强橄榄球市场的开发和管理,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旗帜、会徽、标志物等的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对中国橄榄球运动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经协会推荐并报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协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橄榄球运动组织或其他合法的橄榄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其它有关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根据本协会的有关规定,组织国内外各类活动和被本协会选派参加国内外活动的权利;






(七)有按程序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有义务免费提供场地,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服务;






(七)会员有义务接受协会对场地设施器材的技术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部署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 、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秘书处完成本协会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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