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3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8年12号)

联合创作 · 2018-01-01 00:00





第 93 号




《关于修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长  肖 捷          


海关总署署长  于广洲          


税务总局局长  王 军          


2017年12月20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在第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原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应顺延,增加内容为:“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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