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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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5:59

用刑論


予自㓜服儒教,味經術。甞不喜法家流,少恩而深刻。泊擢苐入官,决断民訟。又㑹詔下。為吏者皆明法令。考績之日,用是為殿最。乃留意?。後以制誥舎人領廷尉,朝夕閱視,亦少詳矣。然見其用与古相戾。何者?今法吏?禁之切者。曰故出入人罪而巳。法皆以全罪論。予讀家語始誅篇。見仲尼為魯司㓂,戮乱法大夫少正夘于両觀之前。及数其罪,則曰:心逆而險,行僻而堅,言僞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此五則有一于人,則不免君子之誅。以今之法治之,正夘之罪無正科,其在不應淂而為乎?罪當笞尔。苟以聖人之法誅之,是故入人之罪者也。又有子訟父者,同狴執之,三月不别,其父請止,夫子赦之。及季孫不恱,乃歎之曰:上失其道而殺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獄,是殺其不辜。以今法論之,子訟父者死,苟以聖人之法赦之,是故岀人之罪者也。嗚呼,古今之不同也如是,遂使聖人之言為空文尔。欲望刑措,其可得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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