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集团原董事长刘习东一审被判十二年六个月
2025-01-03 18:47
12月3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粮食集团原董事长刘习东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刘习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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