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2002年6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撤销平谷县
设立北京市平谷区的批复
国函〔2001〕17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平谷县设立平谷区的请示》(京政文〔2001〕33号)收悉。同意撤销平谷县,设立北京市平谷区,以原平谷县的行政区域为平谷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平谷镇。
平谷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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