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批复(2001年15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批复
国函〔2001〕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请示》(津政报〔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以原宝坻县的行政区域为宝坻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宝坻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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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01〕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的请示》(津政报〔2000〕41号)收悉。同意撤销宝坻县设立宝坻区,以原宝坻县的行政区域为宝坻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
宝坻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